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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5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电工。2015年6月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淄支行申领一张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5305后改为53XXX65),2014年6月份逾期1万余元不在按时偿还欠款,截止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累计透支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现金14901.99元,中国工商银行自2014年8月21日起多次对被告人王某甲催收,其拒不归还上述款项。2、2012年5月初,被告人王某甲在光大银行申领一张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账号0077)并进行消费、透支,其于2014年11月1日归还3000元后,便再无任何还款记录,截止案发王某甲累计透支光大银行信用卡本金共计8194.74元;2013年7月15日开始光大银行多次对其进行催收,其拒不归还上述款项。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其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发破案经过、证人孙某、王某乙的证言、接收证明、催收基本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还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亦在公安机关予以供述。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甲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归还银行损失数额,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