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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上海勃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勃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488号原告上海勃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樊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颖芸,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杨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勃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 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倪婧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