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钱明宝与沈华平、金志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明宝,沈华平,金志敏,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钱明宝。委托代理人戴荣华,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晟,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华平。被告金志敏。被告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民北路999号。法定代表人金志敏,总经理。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闻焰锋,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委托代理人严雨飞,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明宝诉被告金志敏、沈华平、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钱明宝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明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钱明宝负担。审 判 员 范 君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人民陪审员 张芹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