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张好文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好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294号原告张好文,男,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王洪刚、张克广,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柳泉花园C区33号楼。负责人布占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博,男,该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好文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3元,减半收取2266.5元,由原告张好文承担。审 判 长 江居才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人民陪审员 王长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