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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38号原告李某某,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田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大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