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38号原告李某某,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田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大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