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郭晶晶与郎跃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2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被执行人郎某某,男,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泽州县大箕镇人。郭某某与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共同财产位于南村镇富泽小区6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一套归原告郭某某所有,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郎某某共同财产折价款25万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履行;被告郎某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该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郭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就等二款“被告郎某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525执20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郎某某负担,且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晓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