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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辖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杨志强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795号民事裁定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强,王保岭,李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强,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岭,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李凤霞,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杨志强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795号民事裁定,以其住所地在河南省内黄县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结合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裴家巷3号院北楼西单元3层西户房屋登记在杨志强、李凤霞名下以及杨志强、李凤霞与徐真于2013年6月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寄送地址为该房屋所在处等情况,上诉人杨志强经常居住地应认定为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裴家巷3号院北楼西单元3层西户,故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杨志强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