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更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培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培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383号罪犯韩培健,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于2007年2月1日入狱。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2006)焦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培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韩培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2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0246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2月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0年8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刑执字第00948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1月23日经本院(2014)汴刑执字第399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韩培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韩培健在姬文印的纠集下在焦作市大杨树商业街一空门面房内,被告人韩培健等人持刀朝晁复岭的身体左侧连捅数下,刘保利、被告人韩培健持刀朝晁复岭身上砍,范学涛拾起地上的砖块朝晁复岭头部连砸两下,后四人乘坐罗福来所在的出租车逃走。晁复岭于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系主犯、累犯。罪犯韩培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韩培健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XX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培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培健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8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