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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添富、翁柳生等与宋壬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添富,翁柳生,宋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张添富,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翁柳生,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宋壬生,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张添富、翁柳生与被执行人宋壬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宋壬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桥圩支行有存款,依法应当划拨用于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宋壬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桥圩支行账号62×××18的存款人民币103249元至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账户,用于清偿本案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代理审判员  谢文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杰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