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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肖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338号原告肖某,市民。委托代理人张尊武,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 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