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孟宪东、张新超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孟宪东,张新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03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陶志刚,系行长。委托代理人:代苏宁、马静,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宪东。被告:张新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支行诉被告孟宪东、张新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孟宪东、张新超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孟宪东、张新超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