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50号原告:李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刘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海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