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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50号原告:李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刘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海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