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朱幸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幸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289号原告:朱幸如。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燕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幸如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幸如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幸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幸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朱幸如负担。审 判 员 叶盛华��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