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中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润泽置业有限公司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润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中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湾县。法定代表人:杨XX,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大智,新疆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河子市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湾县。法定代表人:于洪思,石河子市润泽置业有限公司经理。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为实现抵押权,以抵押物变现价款优先受偿借款本息等,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经审查,涉案抵押财产所在地及抵押权登记地均在沙湾县,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沙湾县人民法院受理。审 判 长 刘 琳代理审判员 环 路人民陪审员 郑生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楚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