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王培兵与李贤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兵,李贤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32-1号申请执行人:王培兵,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李贤美,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安徽省泗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3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贤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贤美于2016年1月27日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贤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贤美在泗县农业银行草沟分理处账号XXXXXXXXXXX内工资每月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宏审 判 员 殷 来代理审判员 张秀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梦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