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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王培兵与李贤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兵,李贤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32-1号申请执行人:王培兵,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李贤美,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安徽省泗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3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贤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贤美于2016年1月27日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贤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贤美在泗县农业银行草沟分理处账号XXXXXXXXXXX内工资每月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宏审 判 员  殷 来代理审判员  张秀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梦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