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0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敏中与阴仁坤、林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中,阴仁坤,林晓玲,蔡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77-1号原告张敏中,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告阴仁坤,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告林晓玲,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告蔡佩英,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中与被告阴仁坤、林晓玲、蔡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中于2016年02月0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阴仁坤、林晓玲、蔡佩英价值26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原告张敏中自愿以其自有房屋(宁房权证字第××号,座落于宁化县翠江镇翠江明珠商住楼X幢XXX号店面)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为了保证其到期债权的顺利实现,申请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房屋予以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阴仁坤、林晓玲、蔡佩英价值26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文庭人民陪审员 范文梅人民陪审员 冯正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夏明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