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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与被告矫丽、姜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矫丽,姜福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371-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25号。负责人徐向明,行长。被告矫丽,女,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姜福忠,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与被告矫丽、姜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矫丽、姜福忠银行存款671647.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矫丽、姜福忠银行存款671647.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 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霄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