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崔小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小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31号被执行人崔小柳,农民。现正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中,崔小柳犯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被执行人崔小柳现正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明执行员 李 垂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小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