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6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杨素华与方观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华,方观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6780号原告杨素华。委托代理人鲍普扬、陆燕子,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观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华诉被告方观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素华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传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金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