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5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严某甲与陈某乙、陈某甲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甲,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38号申请执行人严某甲,男。委托代理人严某乙,男。被执行人陈某甲,男。被执行人陈某乙,女。本院在执行严某甲与陈某乙、陈某甲婚姻家庭纠纷的(2015)澄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0000及黄金项链等。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甲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严斌龙76000元及棉被十床、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戒指一枚,下剩4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上述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宏宪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成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