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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黄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3刑初88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781。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18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1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雅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在惠东县黄埠镇××一无名发廊内,容留卖淫女陈某、���某、陈某莲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性交易后,黄某便从中非法获利20元。同年5月1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卖淫场所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卖淫女陈某、姚某、陈某莲及嫖娼人员陈某忠、秦某国。同年l0月14日,黄某在黄埠镇××村街边被抓获归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时,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在惠东县黄埠镇××一无名发廊内,容留卖淫女陈某、姚某、陈某莲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性交易后,黄某便从中非法获利20元。同年5月1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卖淫场所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卖淫女陈某、姚某、陈某莲及嫖娼人员陈某忠、秦某国。同年l0月14日,黄某在黄埠镇××村街边被抓获归案。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依法启动本案的侦查程序。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概况。3、证人证言(1)嫖娼人员陈某忠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5日20时30分许,其联系在黄埠镇麒麟角榕树旁边一无名发廊上班的卖淫女,问该名女子有无上班,其到了该发廊后该名女子就带其去了一栋楼房的房间内,其就问该名女子发生一次性关系多少钱,该名女子说一百块钱,其给了该名女子一百元后就脱衣服发生性关系,性交易之后就被公安机关��获并将其二人带回发廊。(2)嫖娼人员秦某国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5日20时许,其驾驶两轮电动车到处兜风,当其到麒麟角榕树头一无名发廊门口时,有一名女子问其是否要按摩,其答应后该名卖淫女就把其带到发廊旁边的出租屋内,卖淫女告诉其性交易一百元一次,性交易之后,遇到警察查房并将其二人带回发廊。(3)卖淫女陈某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15日21时许,其在黄埠镇麒麟角榕树头一无名发廊内等嫖客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获。从2015年3月起,其开始在上述发廊内从事卖淫活动,“黄毛”负责提供场所供其从事卖淫活动。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黄某就是该发廊的老板娘。(4)卖淫女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15日,其在黄埠镇麒麟角榕树头一无名发廊卖淫后,出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2015年5月12��起,其开始在上述发廊内从事卖淫活动,黄某负责管理以及提供场所。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黄某就是该发廊的老板娘。(5)卖淫女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15日,其在黄埠镇麒麟角榕树头一无名发廊附近一栋楼房二楼卖淫后,准备离开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获。从2014年7月起,其开始在上述发廊内从事卖淫活动,黄某负责提供场所。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黄某就是该发廊的老板娘。(6)证人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从2015年3月开始,在位于黄埠镇麒麟角榕树头一无名发廊内工作,主要负责做饭及打扫卫生。“黄毛”是该发廊的经营者并提供场所供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黄某就是该发廊的老板娘。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实其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认,���代其在黄埠镇社租了两个地方容留四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每次卖淫后卖淫女都会给其20元。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的姓名、住址以及出生年月日以及没有前科劣迹等基本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此外,还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容留他人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丰审 判 员  林银明人民陪审员  叶卓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游嘉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2页共6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