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杨朝山罚金刑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3执42号移送执行部门: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朝山,男。关于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杨朝山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杨朝山罚金刑移送执行,执行标的额5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朝山应缴纳的罚金50000元已按判决缴纳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判处被执行人杨朝山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尹安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