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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皇光辉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846号罪犯皇光辉,农民。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以(2014)原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皇光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至2016年4月19日止。于2015年4月3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皇光辉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皇光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3年11月17日,被告人皇光辉酒后无证驾驶豫A×××××小型轿车,在原阳县农行大道与被害人娄某驾驶的三轮摩托相撞,导致乘坐人杨某某颅脑受伤,经鉴定杨某某颅脑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审理查明,罪犯皇光辉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皇光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皇光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至2016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