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文荣与张金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荣,张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2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荣。被执行人张金才。本院在执行张文荣与被执行人张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2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金才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2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永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