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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9执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志坚与刘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坚,刘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9执第9—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坚,又名张铁明,男,1956年12月4日生,汉族,中阳县宁乡镇凤城北街45号人。被执行人刘祥福,男,1968年10月22日和,汉族,中阳县宁乡镇庞家会村刘家崖5号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祥福在中阳县庞家会安置楼工作组有工程垫支款6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支付被执行人刘祥福在中阳县庞家会安置楼工作组的垫支款6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海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