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民初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0161号原告赵某,女,1995年3月13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候某某,男,现年26岁,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小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