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3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贾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360号原告(反诉被告)贾某。委托代理人张建平,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何靓,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宇,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贾某与被告(反诉原告)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6年1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袁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贾某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袁某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本案反诉费用3350元,减半后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婷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