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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隋吉年与被告郭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吉年,郭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25号原告隋吉年,男。被告郭民,男。本院受理原告隋吉年与被告郭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隋吉年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吉年在法院宣判前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隋吉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隋吉年负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