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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欧建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建新,厦门俱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谢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执83号申请执行人欧建新,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5)。被执行人厦门俱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峰,总经理。被执行人谢孝勇,男,汉族,1971年5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厦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俱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谢孝勇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俱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谢孝勇所有的款项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劲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旭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