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徐利敬与孟祥艳、孟松松、卞姣姣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利敬,孟祥艳,孟松松,卞姣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77号申请人:徐利敬,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孟祥艳,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孟松松,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卞姣姣,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徐利敬与被执行人孟祥艳、孟松松、卞姣姣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孟祥艳、孟松松、卞姣姣的银行存款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祥艳、孟松松、卞姣姣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