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田虹与赵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X,赵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976号申请执行人田X,,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赵X,,公民身份号码×××。田X申请执行赵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8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赵X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号牌号码为京X的东风颐达轿车车辆识别代码×××一辆归赵X与田X所有,赵X和田X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