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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田虹与赵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X,赵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976号申请执行人田X,,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赵X,,公民身份号码×××。田X申请执行赵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8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赵X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号牌号码为京X的东风颐达轿车车辆识别代码×××一辆归赵X与田X所有,赵X和田X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