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85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农民,1987年7月10日出生,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齐桃红,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男,土家族,农民,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江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