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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王永岗、马志梅诉与银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永安、张志有抵押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岗,马志梅,宁夏固原天银投资有限公司,王永安,张志有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2843号原告王永岗,男,生于1968年1月29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原告马志梅,女,生于1970年5月5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不识字,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系原告王永岗妻子。上列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孔令彪,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宁夏固原天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王永安,男,生于1960年5月30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大学文化,职工,住固原市原州区。第三人张志有,男,生于1955年1月13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岗、马志梅诉被告宁夏固原天银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永安、张志有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证据多,原告王永岗和第三人张志有以其正在寻找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以向法庭提交为由,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王永岗和第三人张志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汉龙人民陪审员  朱秀萍人民陪审员  虎存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