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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大连恭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大连恭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113号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段武杰。委托代理人刘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大连恭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陈妍。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8元,由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官 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