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199号原告卢某甲。法定代理人卢某乙。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甲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筱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