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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毛彩平、段月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彩平,段月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毛彩平。被执行人段月田。毛彩平与段月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1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彩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段月田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利息,赔偿申请人诉讼费损失7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约定分期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毛彩平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210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的,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强代理执行员  毛卓渊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严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