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安徽腾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季维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腾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季维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625号原告:安徽腾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8610889-4。法定代表人:王水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燕,女。委托代理人:郭衍昌,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维翠。委托代理人:凌庆潢,男,1966年9月7日出生,系季维翠姐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腾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季维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腾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成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汪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