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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肖金住与被告曹所、曹茹雪、敖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柱,曹茹雪,曹所,敖红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190号原告肖金柱,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英,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茹雪,女,199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所,男,住址同上,系曹茹雪之父。被告敖红,女,住址同上,系曹茹雪之母。本院受理原告肖金住与被告曹所、曹茹雪、敖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保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程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