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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3刑初2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金岐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自己的家中,提供毒品以及吸毒工具让李某吸食。2、2014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西峡县城关镇“浩宇网络”宾馆一房内,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让张某吸食。3、2015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在西峡县城“东方王朝”宾馆一房间内,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让任某和庞某吸食。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庞某、李某、张某、任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西峡县城关镇文化巷4号自己的家中,提供毒品以及吸毒工具容留任李某在自己家中吸食冰毒。2、2014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西峡县城关镇“浩宇网络”宾馆开一房间,提供毒品以及吸毒工具容留任张某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3、2015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在西峡县城关镇“东方王朝”嘉宾楼开一房间,提供毒品以及吸毒工具容留任某和庞某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2002年10月16日被告人马杰,又名马某某,因犯盗窃罪,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500元。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因吸食毒品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被南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人庞某、李某、张某、任某证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办案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故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金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 昂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