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6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701号原告王某。被告胡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俊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胡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经常离家外出,经劝归之后,又以各种理由离家不归,不安心呆在夫家,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并依法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金银首饰共计6.2万元。被告辩称,婚初与原告感情很好,她离家外出,也是事出有因,并给原告打过招呼。并认为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可以维系,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主要因被告离家外出等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12月3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结婚后不安心在家,动辄离家外出,夫妻矛盾已不可缓和,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她同原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只要他们俩人单独生活,被告家人不再其中搅合,可以过好日子,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相佐,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主要因被告离家外出等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在今后生活中,相互理解,多加沟通,处理好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天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