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6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梅立铭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立铭,王春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6财保2-1号申请人梅立铭。被申请人王春丽。申请人梅立铭因被申请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王春丽名下的黑GK96**号黑色小型越野客车的机动车档案。担保人梅立铭、王淑红以坐落于城子河区中心办事处兴城小区B1号楼5-203的鸡西市房权证城子河区字第C2015023**号共有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提出申请,且已提供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春丽名下黑GK96**号黑色小型越野客车的机动车档案。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提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百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葛印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