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翠苓与王大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李翠苓、被执行人王大庆:申请执行人李翠苓与被执行人王大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珲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翠苓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2000元、、申请执行费9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于2016年2月1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李翠苓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李翠苓与被执行人王大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