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徐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4刑初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务工。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6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发放招嫖卡片,于2014年6月15日被处行政拘留四日。因本案于2015年8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31日晚,被告人徐某受他人雇佣,驾驶牌号为浙C×××××蓝色“奥拓”牌轿车,先后两次接送黄某(女,已被行政处罚)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百合”商务宾馆进行卖淫活动。后黄某以400元的价格先后在该宾馆503、625房间内向嫖客陈某乙、陈某甲(均已被行政处罚)卖淫。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杨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说明,身份证明材料,通话详单光盘,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结伙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温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选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