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叶增拔与胡日成、浙江卓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增拔,胡日成,浙江卓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叶增拔,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胡日成(ZeShengHu),荷兰王国,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徐钟威,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雯雯,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卓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立元大厦10层1004室。法定代表人:张仲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增拔诉被告胡日成(ZeShengHu)、浙江卓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增拔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增拔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日成(ZeShengHu)、浙江卓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增拔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叶增拔负担。审 判 长 周 智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金一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