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马开林与杨玉泉、耿家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开林,杨玉泉,耿家莉,徐军轩,夏乃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马开林,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凤阳县凤凰水泥厂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杨玉泉,男,汉族,1965年6月6日出生,凤阳县大庙中学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耿家莉,女,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凤阳县供销社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徐军轩,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夏乃霞,女,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马开林申请执行杨玉泉、耿家莉、徐军轩、夏乃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55号民事��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杨玉泉、耿家莉欠原告马开林借款500000元,于2016年1月14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2月14日前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3月14日前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4月14日前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5月14日前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6月14日前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上述利息均自2015年11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如被告杨玉泉、耿家莉不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马开林有权对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二、被告杨玉泉、耿家莉于2016年1月14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马开林支付的律师费用8000元;三、被告徐军轩、夏乃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杨玉泉、耿家莉、徐军轩、夏乃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玉泉、��家莉、徐军轩、夏乃霞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玉泉、耿家莉、徐军轩、夏乃霞的银行存款53934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杨玉泉、耿家莉、徐军轩、夏乃霞的银行存款5393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