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罗波与资阳市雁江区创意空间��居体验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波,资阳市雁江区创意空间家居体验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3174号原告罗波,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创意空间家居体验馆,经营场所资阳市雁江区仁德东路**号。个体经营者冯绵根,男,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原告罗波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创意空间家居体验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波诉称,2015年2月12日,因冯绵根公司周转不灵,向罗波借款34,400元,2015年2月17日,年终发放工资,因资金不够,再次向原告借款88,474元,两次借款合计122,874元。并写下欠条二份,诉请法院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2,87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举证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欠条原件二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未提��任何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均系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被告经营者冯绵根出具借条予原告罗波执存,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诚信建材)罗波人民币¥34400元,大写:叁万肆仟肆佰元。借款人:冯绵根借款人身份证号:××借款时间:2015年2月12日”。2015年2月17日被告经营者冯绵根出具借条予原告罗波执存,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诚信建材)罗波人民币¥88474元,大写:捌万捌仟肆佰柒拾肆元。借款人:冯绵根借款人身份证号:××借款时间:2015年2月12日加盖资阳市雁江区创意空间家居体验馆公章”2015年8月28日,原告来院起诉如上述诉请。本院认为,被告因资金周转不灵,两次向原告借款,被告经营者冯绵根均出具欠条予原告执存,现原告主张被告还款,被告应按借条载明借���金额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创意空间家居体验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波借款122,8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创意空间家居体验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静代理审判员 陈苓丽人民陪审员 王海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夏秋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