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任鹏宇与刘建勋、蒋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鹏宇,刘建勋,蒋希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888号原告任鹏宇。被告刘建勋。被告蒋希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鹏宇诉被告刘建勋、蒋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刘建勋、蒋希良名下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任正湘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天顶乡商贸城A-6栋第16、17缝1-4层(产权证号:00××28)房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鹏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建勋、蒋希良名下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任正湘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望城坡天顶乡商贸城A-6栋第16、17缝1-4层房屋(产权证号:00××28)的产权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