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倪某与高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倪某,女,1988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2)全民一初字第007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某银行账户余额3654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少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茂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