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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9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东营伟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猛、丁龙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伟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猛,丁龙,陈立英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996-1号原告:东营伟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欣,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剑锟,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凌君,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猛,被告:丁龙被告:陈立英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晓璐,山东万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营伟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猛、丁龙、陈立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庆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