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9005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裕民与尹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裕民,尹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财保9号申请人周裕民,男,汉族。被申请人尹年华,男,汉族。申请人周裕民因与被申请人尹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被申请人尹年华在湖北好迪家具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工程款人民币500000元。申请人周裕民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裕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尹年华在湖北好迪家具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工程款人民币5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林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小佩 百度搜索“”